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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编稿时间: 2011-08-10 00:00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量:1次  字体:

 

作者:文明办 文章来源:岳阳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一、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明单位的管理,不断提升文明单位的水平,促进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先进单位,是同级党委、政府授予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广泛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提高人的全面素质,努力培养“四有”新人。

第四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必须在当地党委、政府和文明委的领导下进行;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战线党(组)委要把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领导和组织所属地区及单位积极开展创建活动。

二、文明单位建设

 

第五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具有法人资格、经济独立核算、能独立开展社会活动的企业(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乡(镇)村和街道办事处、社区等基层组织)。各级党委政府机关内设的部委办和各单位的内设机构、各企业的车间、分厂不参加评选。

第六条  文明单位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凡在生产、经营和工作中有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年度内被上级或执法部门查处通报)的单位不得参评。

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经济指标或综合工作位居全市同行业或可比单位前列。同时在本地本战线综合评估居于前列。全年综合工作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本地本战线年终目标管理考核都没有进入先进单位行列的不得参评。

3、领导班子团结协作、清正廉明;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一人受到法纪处理、中层骨干有一人判刑、开除的不得参评。

4、单位党、团、工会组织健全,活动规范,工作均进入上级主管部门先进行列。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教育、业务知识培训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的措施得力、成效明显、队伍素质高。

5、创建工作力度大,创建活动经常、丰富、有效,单位风气正,社会影响好。

6、单位环境建设优美,宣传文化设施齐全,文化生活丰富多彩。

7、内部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并落到实处。

8、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宣传、文化、教育、卫生和环境保护等各项建设的指标均达到上级规定的要求。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单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2人以上人身伤亡的不得参评。

9、文明标兵单位除达到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是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当年的目标管理考核(或综合评估)第一名(或连续两年的第二名)和所属战线或所在地党委、政府当年目标管理先进单位,上级党组织表彰的先进党组织,否则不得参评。

 

三、文明单位的申报、考查、评选和命名

 

    第七条  凡自查认为具备申报文明单位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办(市直单位向所在战线文明办)提出申报,各地各战线文明办审查申报单位资格后报所在地或所在战线文明委。各地各战线文明委研究同意后报市文明办,中央省驻岳单位直接与市文明办联系申报。

第八条  申报条件:申报市级文明单位必须是两年以上的县级文明单位,是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上年度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市直单位是所属战线连续两年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申报市级文明标兵单位,必须是两年以上的市级文明单位,连续两年进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目标管理的第一名或第二名,同时上年度要获得所在地或所在战线目标管理的先进单位;申报省级文明单位,必须在两年内获得过市级文明标兵单位的称号,上年度是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目标管理第一名(全省范围内评比的要求进入全省前四名),同时进入所在地或所在战线上年度目标管理先进单位行列;申报国家级和省级文明标兵单位由市文明办与申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协商后报市文明委确定。

第九条  文明单位的考查采取平时抽查、暗访和年终考查等形式,采取听情况汇报、看工作、生活现场、查创建工作原始资料、访主管部门及工作对象单位等方法进行。平时抽查和暗访由市文明办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抽查暗访的单位不少于当年申报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考查情况作为年终评比重要依据,部分单位可以只抽查、暗访,不搞年终考查。年终考查由市文明委组织,市文明办、市直相关单位人员参与,对各地各战线自查后认为基本合格的单位进行考查,人事部门参与考查省级文明标兵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和市级文明标兵单位。年终考查单位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各地各战线申报单位总数的70%(各地各战线必须实行差额申报),对“文明单位条件”规定的不参评的单位一律不考查、不评比。年终考查严格按照《岳阳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和《岳阳市文明单位考核细则》进行。文明单位考查的内容以本年度工作为主,参考上年度的综合工作和本年度即将获得的荣誉。

第十条  文明单位的评比主要分五步:第一步,各县(市)区或市直战线文明委初审;第二步,各县(市)区文明委组织党委办、政府办、纪检监察、组织、宣传、政法、人事、审计、统计、计生、环保、爱卫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初评,将初评结果报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市文明委推荐,市直战线经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向市文明委推荐;第三步由市文明办综合考查组,县(市)区、市直战线及市直相关单位意见后组织初评;第四步,市文明委主任办公会成员和评委集体审定;第五步,必要时,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分国家、省、市、县四级,分别由中央文明委,省、市、县三级党委、政府或文明委批准命名,国家级每3年命名一次,省级2年命名一次,市、县级每年命名一次。

 

四、文明单位管理和奖惩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的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的办法进行,原则上实行谁命名谁管理,同时接受当地党委、政府和当地文明办的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县(市)区和市直战线文明办是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直接组织、指导、协调机构,对所属各级文明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及时了解情况,及时向上级文明办反馈情况。市文明办每年对申报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业务培训、对文明创建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  市级文明单位的评比实行3年一届制,文明单位的称号保留到第三年度的年底。届期内要进行年度抽查、复查。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改变名称,变更隶属关系,合并或分设,其荣誉称号不再生效,不得再以文明单位名义开展活动,但可以向命名机构报告情况,提出争创要求,命名机构应明确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对文明单位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1、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文明单位牌匾和荣誉证书,并给予通报表彰;

2、被评为省、市级文明标兵单位和省级文明单位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平可增发不低于一个月工资额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省、市级文明标兵单位和省级文明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市文明办协同政府人事部门予以记功表彰(在此之前本年度因其他原因已记功的,不再重复记功)。

第十七条  已获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称号的,每年都要有创建规划,每年要派一名负责人参加省、市举办的创建培训,省、市文明办每年必须对其创建情况进行复查。对在复查中不合格的采取黄牌警告和撤销荣誉称号两种方式予以处罚。撤销荣誉称号的要收回奖牌,并不得参加下届的评选,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以后的评选。

1、届期内的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黄牌警告。

1)领导成员中有1人停职审查或被“双规”而又经查实有违纪情况的;

2)领导班子不团结,上级党组织专门进行过班子整顿并大幅度调整班子成员的;

3)因工作失误造成单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滑坡,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名次比上年后移3名以上,居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中下位置的;

4)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

5创建工作不力,单位民意抽查满意率低于70%的。

2、届期内的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1)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有1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中层管理人员中有1人判刑,或1000人以下单位有1名员工判刑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2)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法违纪,受到党委政府或执法部门通报批评并勒令整改的;

3)单位有1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到计生部门处理的;

4)社会治安状况差,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的;

5)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被环保部门通报批评或勒令停产、整改的;

6)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7)单位管理不善,群众意见大,发生5人以上集体上访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岳阳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文明单位   管理   办法   通知

岳阳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068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