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
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办发[2004]16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制订的《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7月23日
附:
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
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关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全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评选和管理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推动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文明城市的评选范围包括省辖市、省辖市的区、县级市、县城。文明村镇的评选范围包括乡镇、村。文明行业的评选范围包括省级行业及行业内部的子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的评选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城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和实行独立核算、建有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工会基层组织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含委托法人单位)。驻湘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评选,分别由省军区政治部和省武警总队政治部另行规定。
第三条 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是综合性的荣誉称号,这些荣誉称号的获得者必须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和工作实绩位于全省前列,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城市、村镇、行业和单位。
第四条 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创建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型公民为根本任务,以提高人们的文明素质、生活质量和城乡文明程度为目标,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新生活。
第五条 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创建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内容。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湖南省文明城市评选条件: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创建工作机制健全。党委、政府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精神文明建设机构、制度健全,队伍稳定,经费落实。扩大基层民主、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社区建设全面推进。
(二)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国内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经济质量和经济效益显著提高,城镇化发展速度较快,在全省具有典型示范作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效果显著。居民生活质量明显改善,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最低生活保障落实到位,再就业工作成效突出。
(三)思想教育深入细致,创建活动扎实有效。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宣传广泛深入,党委中心组和领导干部理论学习形成制度。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切实加强了思想政治工作、公民道德建设以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科教文卫体稳步发展,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创建活动得到广大群众普遍认同和热情参与,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普遍开展,持续推进。
(四)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生态环境优良。城市规划科学合理,城市建设规范有序,市容市貌整洁优美,主要道路交通顺畅,城市环保措施落实,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效果显著,绿化工作和环境质量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城市节水工作达标。社会公用设施基本完备,服务网点设置合理。
(五)社会治安良好,社会秩序井然。认真落实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治安防控体系健全,有效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黑恶势力,群众有安全感。有效遏制封建迷信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活动。城市管理法规、制度较健全,行政机关及执法单位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建立健全城市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机制。
(六)社会服务优质,社会风气良好。党政机关廉洁高效,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保障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建立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窗口行业和执法部门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和纠正各种不正之风。重视做好“双拥”和军警民共建工作,军政、军民关系密切。形成了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的社会风尚。
第七条 湖南省文明村镇评选条件: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党委、党支部各项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学习制度健全,能发挥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坚决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有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团结协作,开拓创新,民主管理,科学决策,执政为民,在群众中威信高,干群关系融洽和谐。
(二)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深化改革,调整产业结构,加大科技投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民服务的功能,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稳定增长,农民收入逐年增加,主要经济指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广泛开展文明农户、城乡共建、联片共建等活动,宣传教育阵地稳固。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依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发挥道德评议会、红白喜事理事会、禁赌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倡导良好道德风尚。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得到切实加强。
(四)村镇建设规范有序,环境优美。有科学合理的村镇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公用设施逐步配套。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耕地和依法用地。坚持治理脏、乱、差现象,绿化、美化、净化工作效果明显,生态逐步走向良性循环。
(五)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稳步发展。坚持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广致富实用科技。尊师重教,积极发展教育事业,九年制义务教育得到落实。重视卫生保健,人民健康水平得到提高。计划生育工作达到全省先进水平。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扫除陈规陋习,反对封建迷信。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体活动。有功能较为齐全的文化设施。
(六)社会治安状况良好。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社会稳定,村连续两年以上无刑事案件,乡镇连续两年以上无重特大刑事案件,无突出治安问题,无拐卖妇女儿童现象,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无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群众有安全感。
(七)基层民主制度健全有效。扩大基层民主,保障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乡镇人大代表依法直接选举产生,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充分落实,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施政,政务公开全面推行,乡村关系协调。村委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融洽,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村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有序,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第八条 湖南省文明行业评选条件: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机制健全。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创建文明行业工作作为促进行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共同提高的有效途径,常抓不懈。创建工作机制健全,经费落实。通过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工作、群众评议行风、消费者投诉举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等途径和方式,实现对创建工作社会监督的制度化。
(二)思想教育深入细致,道德建设扎实有效。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深入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大力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倡导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引导干部职工树立社会主义职业观,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职工整体素质得到明显提高。青少年思想教育工作明显加强。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行业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落实。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计划外生育,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三)行业行为规范,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全面推行规范服务、优质服务工作,制定了适合自身工作特点、简单具体、易于操作、便于考核的规范化服务标准和保证措施。推广承诺制、公示制、信誉制、首问负责制等工作成效显著。切实转变行业作风,积极推行行业自律。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主攻方向,切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取得明显成效。改善工作基础设施,保证对服务场所和工作单位环境改造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做到环境整洁卫生、净化美化,设施完好齐全、方便实用。治理污染、保障职工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的设施、措施完善,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行业发展与自然环境改善协调同步。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技术成果,改进服务手段,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
(四)业务工作领先,行业形象良好。行业工作取得省委、省政府肯定和社会公认的突出成绩,经济、业务工作主要指标达到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行业领导机关是省文明单位,行业(系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二级、下属单位有20%以上获得过省文明单位荣誉称号,60%以上获得过市州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整个行业的行风和诚信建设在社会上了良好声誉。
第九条 湖南省文明单位评选条件: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单位党组织能够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旧程,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领导班子以身作则,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创建文明科室、文明车间、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职工以及各种形式的军民共建、警民共建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努力为当地文明创建工作作出贡献。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人人皆知,人人践行。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坚决防止不守信用行为。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三)重视学习培训,文体卫生先进。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落实卫生防疫制度。无计划处生育。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四)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经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职代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和措施落实。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职工无严惩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黄赌毒”等丑陋现象,无教活动。
(五)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达标。内容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整齐,无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排放抵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明显改善。
(六)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改革进取,诚信经营,科不管理,质量优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定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全省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科学,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
第十条 湖南省文明标兵单位评选条件:
文明标兵单位除具备文明单位的条件、获得省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工作实绩位于全省同行业最前列,并在全国同行业中处于较突出位置。
(二)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创造过对全国或全省同行业有指导意义的经验。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十一条 评选时间、申报资格与申报程序。
(一)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每两年评选一次,逢双年份进行。
(二)凡是有领导、有规划,根据评选条件要求开展创建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均有资格提出申报(申请一)。申报推荐工作由各市州文明委和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国资委按照省文明委分配的名额,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
(三)参加省文明城市评选的省辖市直接向省文明委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省辖市的区、县级市、县城向所在市州文明委提出申请,再由所在市州文明委向省文明委申报。
(四)各市州参加省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评选的村镇、单位,由市州文明委向省文明委申报。党的关系(含党建工作指导关系)隶属于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国资委的省直单位、中直在湘单位,符合省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评选条件的,可分别向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国资委申请,再由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向省文明委申报。
(五)参加省文明行业评选的行业直接向省文明委申报。
第十二条 考核方法与考核、评选程序。
(一)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的考核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办法进行。
(二)省文明城市、文明标兵单位由省文明办分别会同有关市州文明办和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国资委进行考核;省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考核,省文明办委托市州文明办和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国资委进行,省文明办抽查;省文明行业由省文明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三)各市州文明委向省文明委推荐的省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应当征求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向省文明委推荐的省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应当征求所在市州文明委意见。
(四)申报城市(省辖市、省辖市的区、县级市、县城)、村镇、行业、单位经考核和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由省文明办提出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建议名单,提交省文明委审议。审议通过后,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对评选出来的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按照“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省委、省政府授予相应荣誉称号,颁发奖牌,登报表彰。同时,对获奖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金支出继续执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对获得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党政一把手,由省文明委颁发荣誉证书。获得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和省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文明标兵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党政一把手可申报一等功;获得省文明村镇、省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党政一把手可申报二等功。省管干部的记功、授奖、评先,应征求省委组织部的意见。
第十五条 获得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荣誉称号是该单位评选各级先进党组织的重要依据,是主要领导记功、授奖和评选各类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六条 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由省文明办负责管理。其中,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文明标兵单位由省文明办直接管理;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委托所在市州文明办和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国资委管理。省、市州文明办和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国资委,要加强对所辖地区(部门、单位)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的联系、指导和考核,促进其不断进步,不断提高。
第十七条 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实行届期制,一届两年。被评选命名后,可保持荣誉称号三届。三届之内,由省文明办会同各市州文明办以及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国资委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由省文明办提交省文明委审议后,报省委、省政府予以认定;三届之后,其荣誉称号自动消失,可直接参与下一届同一荣誉称号的评选申报。获省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在有效期内可申报省文明标兵单位。获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标兵单位荣誉称号的,在有效期内可申报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
第十八条 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如名称变更、隶属关系变动,应及时报省文明办备案;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其所获得的荣誉称号自动终止。如有以上情况,各市州文明办和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国资委要及时报省文明办。
第十九条 已获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称号的,在保持荣誉称号期间,每届必须进行复查。对在复查中不合格的采取黄牌警告和撤销其荣誉称号两种方式予以处罚。给予黄牌警告的,在黄牌警告期间不得享受奖励待遇;撤销荣誉称号的,要收回奖牌,并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以后的评选。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文明标兵单位的复查由省文明办负责: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复查由省文明办委托市州文明办和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国资委负责,提出复查合格报告或给予黄牌警告、撤销荣誉称号的建议,报省文明办。省文明办将复查结果汇总后,提交省文明委审议,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一)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复查不合格的处罚。
l、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黄牌警告。
(1)领导班子有不团结现象,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经组织决定,免于处分、处罚的;
(2)工作滑坡或管理不善,导致经济社会发展滞缓,质量不高,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呈下降趋势的;
(3)社会治安状况和社会风气退步,群众缺乏安全感,封建迷信、“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黑恶势力有所抬升的:
(4)环境保护和卫生状况滑坡,“脏、乱、差”现象有所回潮的;
(5)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
(6)基层民主制度不落实,发生侵犯群众行使民主权利一般事件的。
2、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1)领导班子不团结,战斗力减弱,领导班子主要成员中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判刑的;
(2)决策失误,管理不善,导致经济社会发展遇到较大困难,出现严重滑坡,人民生活改善不明显,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
(3)社会治安状况和社会风气不好,群众没有安全感,封建迷信、“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黑恶势力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4)城市、城镇规划滞后,违反环保、土地法规,环境建设和卫生状况较差的;
(5)发生特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
(6)计划生育工作没有达标的;
(7)基层民主制度不健全,发生侵犯群众行使民主权利重大事件的;
(8)严重存在影响城市、村镇整体形象的其他情况的。
(二)文明行业复查不合格的处罚。
1、文明行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黄牌警告。
(1)行业领导机关领导班子有不团结现象,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经组织决定,免于处分、处罚的;
(2)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工作实绩或服务水甲呈下降趋势的;
(3)职业道德水平下降,在行风评议中,群众满意率不高的:
(4)行业(系统)内干部职工参与公开场所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在婚丧喜庆中大操大办,但情节较轻,未造成较大影响的;
(5)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
(6)环境保护和卫生状况一般的;
(7)行业(系统)内曾获省、市州文明单位称号的下属单位被命名机关撤销荣誉称号的。
2、文明行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1)行业领导机关领导班子不团结,领导班子主要成员中有因腐败行为或其他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2)经营管理不善,经济亏损严重或服务水平明显下降的:
(3)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经营、传播淫秽制品,提供色情服务,民主管理不健全,职业道德差,行业风气不正,群众满意率较低的:
(4)行业(系统)内干部职工参与公共场所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在婚丧喜庆中大操大办,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发生严重刑事案件,治安状况混乱的;
(5)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6)出现计划外牛畜的.
(7)环境污染严重,卫生面貌差的;
(8)行业(系统)内下属单位出现严重问题,受到严肃处理,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9)存在其他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在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三)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复查不合格的处罚。
l、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黄牌警告。
(1)领导班子有不团结现象,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经组织决定,免于处分、处罚的;
(2)因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致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工作实绩或服务水平呈下降趋势的;
(3)干部职工中有参与公共场所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婚丧事大操大办,但情节较轻,未造成较大影响的;
(4)发生较大责任事故,但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5)环境保护和卫生状况退步较快的。
2、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1)领导班子主要成员中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判刑的:
(2)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滑坡幅度较大的;
(3)进行非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偷税漏税,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4)干部职工传看黄色书籍或黄色音像制品、吸毒贩毒、聚众赌博、卖淫嫖娼等受到治安处罚,封建迷信活动严重,婚丧事大操大办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干部职工中有练习“法轮功”和参与其他邪教活动的;
(5)有计划外生育的;
(6)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7)环境污染严重,卫生面貌差的;
(8)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档案资料齐全,管理科学,方便实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和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可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文明系统(行业)、文明县(市、区)评选和管理办法》停止执行。1998年以前(含1998.年)所获得的精神文明建设荣誉称号自然消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文明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