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行为,拓展住房公积金服务渠道,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含岳阳楼区、君山区、云溪区、汨罗市、临湘市、平江县、湘阴县、华容县、岳阳县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会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是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联合发行的银行卡,是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它同时具备住房公积金账户和银行储蓄账户,能为持卡人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委托贷款信息查询、提取资金转账和委托贷款代扣、代还服务以及银行借记卡或准贷记卡所具备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 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共同负责我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业务的管理。管理中心所属市本级营业部、各县(市)区管理部具体负责各管辖范围内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申领资格审核工作,以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涉及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受托银行及其所属的发卡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制作、发放、更换、挂失、注销以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涉及的银行借记卡或准贷记卡业务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根据发卡受托银行不同,分为“住房公积金灵通卡”、 “住房公积金金穗卡”、 “住房公积金长城卡”。“住房公积金龙卡”和“住房公积金太平洋卡”。
第二章 申 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申领对象为在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五条 职工一般应自行申请和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也可委托所在单位代为申请和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委托单位代领的,职工须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表中填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和已将住房公积金转至“终止劳动关系职工集中托管户”的,必须由职工本人自行申请和领取。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领程序:
(一) 单位到管理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表及有关资料;
(二) 单位组织职工准确、真实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表;
(三) 单位对职工填写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表及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核意见统一报送管理中心。如有职工委托单位代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单位还应一并提交代领委托书或协议书;
(四) 管理中心受理和审核单位统一报送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表等资料,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发卡条件职工的制卡信息移送受托银行;
(五) 受托银行发卡机构根据管理中心移送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作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六) 受托银行发卡机构完成制卡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单位或职工携带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到发卡网点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如委托所在单位代为领取的,单位应自领取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发放给职工本人。
第三章 使 用
第七条 职工办理以下住房公积金业务应使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一) 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账户信息;
(二)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八条 职工可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在管理中心营业厅、发卡受托银行各网点柜面、自助银行服务区的查询设备以及非发卡受托银行各网点自助银行服务区的查询设备上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信息。
第九条 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银行储蓄账户。
第十条 在每年6月30日办理完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后,职工可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到发卡受托银行各网点柜面、自助银行服务区的查询设备以及非发卡受托银行各网点自助银行服务区的查询设置上打印职工本人上一年度个人住房公积金对账清单,管理中心不再向缴存职工另行发放年度个人住房公积金对账单。
第十一条 职工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银行储蓄账户进行账户查询、存取款、转账、消费等业务,实现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具备的银行借记卡或准贷记卡所有功能。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银行储蓄账户的使用必须遵守各受托银行相关章程。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外部原因导致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暂时无法使用的,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将协助职工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由职工本人使用,因保管不善或将其交予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
第四章 密码管理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银行储蓄账户的初始密码由发卡受托银行设定。
第十五条 职工在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应立即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姓名,并由本人携带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第二代身份证到发卡受托银行网点柜面或自助银行服务区的查询设备修改银行储蓄账户初始密码。
第十六条 职工遗忘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银行储蓄账户密码的,应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到发卡受托银行的网点柜面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并重新设置密码。
第十七条 职工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密码,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
第五章 挂失、更换及注销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因损坏、磁条消磁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职工应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到发卡受托银行网点的柜面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更换手续或重写磁业务。
第十九条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如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应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及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材料先到管理中心办理信息变更,然后到发卡受托银行网点的柜面办理信息变更登记和换卡手续,换卡后住房公积金账户帐号不变。
第二十条 职工遗失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应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到发卡受托银行任一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不能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的,可先通过发卡受托银行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网点办理口头挂失,挂失五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职工因未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挂失手续造成的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职工遗失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申请补卡的,应到原发卡受托银行网点的柜面办理,补卡后住房公积金帐户帐号不变。
第二十一条 职工在管理中心办理完住房公积金帐户注销手续后,凭相关凭证到发卡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和银行储蓄帐户均注销的,发卡受托银行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注销手续,同时收回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未注销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银行储蓄帐户不得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已注销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银行储蓄帐户仍可继续使用,但不再享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相关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职工首次申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免收工本费。在未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注销手续之前,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银行储蓄帐户免收银行卡年费和小额帐户管理费。但职工使用银行借记卡或准贷记卡等其它金融服务功能或办理密码挂失、换卡、补卡等手续,则按受托银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共同负责解释,其中涉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涉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银行储蓄帐户的由受托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客服电话:
(一)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0730-8666888
(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95588
(三)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0730-8216315
(四)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 0730–8264534
(五)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95533
(六)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95559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或银行业务行政主管部门政策调整,本办法也将从其规定进行修订或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