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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工作制度》的通知(岳住委字【2005】02号)

编稿时间: 2009-03-26 00:00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量:1次  字体: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岳住委字【2005】02号


 


关于印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工作制度》的
通        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委员、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县(市)、区公积金管理部、个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工作制度》已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05年3月29日召开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审议后的《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工作制度》予以印发,自2005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

 

 


                                                                                                         二○○五年四月一日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了保障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依法、科学决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议事决策制度
    一、管委会实行民主决策议事决策制度。管委会议事决策形式一般以管委会会议的形式进行,按照《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第五章执行。
二、管理会议事决策事项包括:制订和修改管委会章程,决定管委会职责范围内事项、管委会工作安排,确定管委会办公室职责和交办工作、其它需经管委会决定决策的事项。
三、管委会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重大事项,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可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四、会议议题提出:管委会成员、相关单位可以提出管委会会议建议议题,并写明题由、依据、建议意见,经管委办公室汇总后,报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定。
五、根据会议议题,有关单位应于会前15天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会议材料,管委会办公室将材料呈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阅后,于会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送交管委会成员审阅。
六、管委会会议参加人员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管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向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请假,其对会议议题的审议意见可委托他人或办公室提交会议。
会议研究专题事项需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列席时,由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报主任委员会或副主任委员审定。
管委会成员因职务、人事变动等原因不宜继续履行职责或因其他原因连续三次制度会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管委会办公室另行推荐人选,报管委会批准,由市政府重新聘任。
七、管委会办公室根据管委会会议审议、表决情况,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整理起草会议纪要等文稿,报请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签后,发送管委会成员及相关单位。

 

检查监督制度
一、管委会依法接受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市中心支行、湖南省银行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其履行决策职责情况的检查监督。
二、管委会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向省监管办以“工作简报”的形式汇报管委会研究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及动作情况、重要会议的领导讲话、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于每年三月初向省监管办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于七月初向省监管办报送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
三、管委会于每年三月上旬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工作。工作报告由管委会办公室起草,报请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定。
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接受管委会的检查监督。
五、管委会办公室依据职责,在管委会会议闭会后两个月内,督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相关单位落实管委会会议决策决定事项,并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管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向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报告督办协调情况,并将督办结果在管委会下次会议上报告。

 

听取汇报制度
一、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
二、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管委会办公室应书面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通知安排,向管委会全体会议或提出质疑的委员专题汇报工作:
㈠3名以下(含3名)管委会成员就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同一问题同时提出质疑,管委会办公室报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同意的;
㈡出现挪用住房公积金的;
㈢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比上月提高一个百分点或逾期额比上月增加100万以上的;
㈣管理中心内部(含管理部分及分支机构)及有关人员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司法机关介入调查违法违规行为的;
㈤预计管理中心会现出亏损的;
㈥受到财政、人民银行、审计、银监局等部门处理或处罚的;
㈦解除或要求解除有关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经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的委托关系;
㈧委托购买国债结算代理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㈨管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要求汇报的;
㈩收到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举报,管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指示调查核实的。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报告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并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以便管委会办公室向管委会成员通报情况:
㈠按月报送住房公积金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于每年元月底提交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㈡在与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金融业务委托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合同副本。
㈢于每季末3个工作日内提交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的执行情况,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情况,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执行情况。
㈣于每年七月上旬提交上半年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情况,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情况,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情况。
㈤于每年二月下旬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工作计划,于七月初提交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
四、管委会办公室根据情况,随时向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汇报请示工作。

 

学习调研制度
一、为方便委员及时掌握政策动态,提高决策水平,管委会应组织委员集中学习或外出调研;
二、管委会会议期间,除议决有关事项外,安排集中学习有关法律及文件;
三、管委会闭会期间,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向委员提供学习资料,并及时分送重要文件;
四、委员每年对本市或其它城市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情况考察调研一次以上,并撰写调研报告;
五、外出调研活动由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安排;
六、管委会办公室每年至少撰写调研报告一份,供管委会决策参考。

 

 

 

 

 

 主题词: 公积金     管理     制度     通知


  抄报: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市人民政府
  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