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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职能部门查询、冻结、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业务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13-08-12 00:00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量:1次  字体:

岳市公积[2013]79

 

关于规范职能部门查询、冻结、扣划

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业务的通知

 

各管理部、执法稽查大队、各科室:

为了加强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针对法院、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的业务作出如下规定,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法院查询、冻结、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1、关于协助法院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

①管理部工作人员审核、复印法院工作人员的执行公务证;

②管理部工作人员审核法院签发的《协助查询通知书》;

③查询完毕后,法院提交的原件及相关复印件由管理部妥善保存。

2、关于协助法院冻结个人住房公积金

①管理部工作人员审核、复印法院工作人员的执行公务证;

②管理部工作人员审核法院签发的《裁定书》、《执行协助通知书》(需明确冻结的具体金额);

③管理部工作人员在冻结职工公积金账户之前必须要核实被执行人是否有如下情况:(1)是否作为借款人或作为借款人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有贷款余额;(2)是否为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担保,如果被执行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管理部工作人员应该向法院工作人员解释、说明: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足够偿还所欠(或担保)公积金贷款全部贷款本息时,可协助法院冻结剩余的部份;

④冻结的最长期限是6个月(起始日期是签收之日)。冻结期满后,法院可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办理续冻。管理部工作人员在办理续冻时,应先解冻,再冻结,以保证系统数据与事实的一致性;

⑤两个及以上执行案例对同一住房公积金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时,按时间先后顺序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⑥冻结须经管理部主任审批。经审批可以冻结的,冻结完毕后填写执行协助通知书回执单,并加盖业务章。法院提交的原件及相关复印件由管理部妥善保存;不能冻结的,应说明原因,并退回《执行协助通知书》、《裁定书》;

⑦职工公积金账户被法院冻结后,不得再为职工办理贷款、支取,也不得从被冻结的账户扣划资金用于收本收息。

3、关于协助法院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

①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扣划职工公积金存款涉及到职工权益和法律问题,各管理部由于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擅自协助法院扣划职工公积金存款。扣划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的法律文书统一由市中心执法稽查大队签收,各管理部不得签收。

②公积金中心执法稽查大队先审核如下资料:法院工作人员的执行公务证;法院签发的《执行协助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以及相关生效法律文书。

③经公积金中心执法稽查大队核实,被执行人在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没有未还清的贷款(包括被执行人作为借款人或作为借款人配偶申请的贷款),且没有为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同时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市中心主任审批同意后,可协助法院扣划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

1)被执行人已退休;

2)被执行人已出境定居;

3)被执行人已死亡;
  (4)被执行人是因涉及住房消费类债权债务纠纷(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以及支付房租引起的债务纠纷)而进入执行程序。
  
④同意协助法院扣划的,由市中心执法稽查大队通知管理部及计划发展科办理相关手续,资金转入法院执行款专户(不得转入个人账户)。法院提交的原件及相关复印件由市中心执法稽查大队妥善保存;不同意扣划的,由市中心执法稽查大队说明原因,并退回《执行协助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以及相关法律文书。

4、其他规定

①各管理部、执法稽查大队要设置专人负责受理法院查询、冻结、扣划业务及相关资料的保管;

②法院办理查询、冻结、扣划住房公积金存款业务,必须同时有两名法院工作人员在场,并提供两者的执行公务证,否则应拒绝其查询、冻结、扣划住房公积金存款的要求。

 

二、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向外地(岳阳辖区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而冻结公积金账户

①各管理部除按要求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表并盖章外,还要冻结职工公积金账户。

在冻结职工公积金账户之前必须要核实职工是否有如下情况:(1)是否作为借款人或作为借款人配偶在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未还清的贷款;(2)是否为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担保;(3)是否被法院冻结,如果有上述情形之一,则不得再办理“异地贷款冻结”,同时应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表上如实写明,并注明“不同意冻结公积金账户”。

经核实可以办理冻结的,必须由职工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表上签署同意冻结公积金账户的申明并签名。

表格一式两份,客户一份,另一份由管理部妥善保存。

②各管理部不得受理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扣划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的申请。

   

                二○ 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3 年8 月12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