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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6]172号)

编稿时间: 2017-05-25 00:00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量:1次  字体: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发[2002]2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机制。各市州要进一步调整和充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组成人员,规范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设置;进一步完善会议制度,健全住房公积金议事规则,及时审议和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大事项;进一步加强对决策事项的监督,督促同级财政、人民银行、银监、审计部门落实监督责任。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负有决策、管理的责任,因决策失误,管理不力导致住房公积金出现风险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限时完成管理机构调整和收回剩余的项目(单位)贷款及挤占挪用的资金。尚未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湘潭市、岳阳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完成调整工作。省直、长铁、怀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设立分中心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调整方案。湘潭市、岳阳市、省直、长铁、怀铁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务必在2006年11月底前完成。各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要从防范风险、保持稳定、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出发,高度重视清收项目(单位)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在2006年11月底之前,全部收回项目(单位)的贷款和挤占挪用的资金。对清收不力或造成损失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继续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力度。继续完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大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力度。各级行政机关和财政负担的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要按规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稳定的资金来源。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执法工作,对拒不缴存和无故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依法追缴。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开展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和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工资基数。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尽快向省人民政府上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交基数的方案,认真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交基数的规范工作。


四、大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认真清理和消除影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发展制度性、政策性障碍。不断创新贷款品种,积极推行组合贷款、异地贷款、贴息贷款。重点扶持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职工购房,适当降低贷款首付,延长贷款期限。要强化服务意识,优化业务流程,简化办事手续,方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落实住房公积金办事公开制度,完善服务标准,逐步实现标准化服务。要严格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审批,加强贷款风险管理。要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审慎稳妥地开展买卖国债业务,管理中心购买国债计划必须经管委会批准,严禁超计划买卖,严禁在证券市场和不具备国债承销资格的商业银行购买,严禁委托理财。


五、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政监督。省建设厅作为牵头单位,要会同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的职责,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管理的职能,各负其责,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各市州人民政府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的监管,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年度考核情况,要及时通报省建设厅。


六、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要重视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定期听取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的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本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督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整改方案,切实加以整改。各市州整改方案在11月底前报省建设厅。年底前,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各市州管理机构调整和项目(单位)贷款及挤占挪用资金回收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并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一月十日